勞工局有解釋函。

1. 勞資爭議後經勞工局協調,雙方或任一方無意繼續合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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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勞也是要受到勞基法規範,就算是家庭類不適用勞基法,指的也是工資、工時、休假,如果契約內沒有規範,還是要回歸到勞基法。

如果無故要求離開,首先要有預告期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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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組織不斷更新

留下認同 付出的夥伴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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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離職 可以扣著薪水不給 等員工找到新雇主後再給嗎?

這種擺明違反勞基法的態度 真難以想像老闆只有三十多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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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看到瑞信倒閉,瑞士讓UBS合併瑞信,然後取消債券,讓債券投資人血本無歸

其實現在的資本主義國家 幹這種事已經很正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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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我看就是因為銀行阿

台灣的房地產是信用的保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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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觀察阿 主要問題還是在工人的性格

哪種工人比較能適應, 還是比較忍耐、比較順從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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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種條件列好 挑了老半天

有時候適合的工人還是看緣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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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工人和雇主都是隨緣

工人想找的雇主沒有也是隨緣放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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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格,要選比較順從的,比較堅忍的。

再怎麼挑 也很難挑到100%適合的,如果不適合就是很快換新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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