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分類:外籍勞工 (1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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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CD診斷 [05類別]肢體障礙,首次申請需附上診斷證明書,限運動神經元及巴金森氏症兩類疾病。但病人如曾經申請過外勞,即使原先使用診斷書申請,就不用再提出診斷證明書,可用身心障礙證明申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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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『機關』與『機構』的定義:

1、『機關』: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,係指就法定事務,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,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 (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,行使公權力之組織。其具有三大特徵:1、有單獨之組織法規;2、獨立之人員編制及預算;3、印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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製造業申請初招時,為何已取得重招函名額的人數要扣除?

初招名額滿期前四個月可以申請重招名額> 取得重招函>可申請初招名額,也就是可以再取得一個初招名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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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每小時工資算法

基本工資應該是25250,但正常工時應該是多少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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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七日應該有一日之休息,應該以整年為基礎,如此五十二週一定會有五十二天休息

再來每月正常工時二百四十小時,每日正常工時十小時,所以每月最多上二十四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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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班原則每七日應有一日之例假,所以如果到職未滿月,假設一月十五日到職,三十一減去十五加一等於十七天,除以七等於二餘三。

所以可以有兩個例假日,每月總工時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小時,所以扣掉兩個例假日,十七減二乘以每日正常工時十等於一百五十小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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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對外國人管理原則上不能遞補,

有就服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情況才可遞補,外國人死亡、出國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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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/4/4補充

勞動部的大原則其實是有需求才給名額,工人轉換雇主被管制兩年名額,ㄧ是防止賣工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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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解是有法律支持,調解成立做成調解書有法律效力。

所以勞工局做的是勞資爭議協調會,如果是生活照顧或管理的問題,勞工局是以訪談僱主和外勞來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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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覺得很多家庭外勞不適應工作,都是出在和家庭成員處不好。這是性格問題啊

沒有溝通能力,也沒有意願,只想著換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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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花了仲介費,為什麼不能雇用三年呢?當聽到僱主近乎歇斯底里的吶喊,我只能心裡說,這不是買東西阿....

有這樣想法的僱主把僱用外勞想成是買產品,要有保固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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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是主管勞動力的主管機關,對他來說,僱主的需求是他要掌握的,為什麼會有外勞名額?因為僱主有需要。

所以他一定要管控住僱主的這個勞力需求,同一個僱主,審核給予三年或較短期的聘雇許可。影響台籍勞動力需求的時間一定,期間不變,變更被照顧人,是可以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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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社會福利機構聘雇的外籍勞工,都要簽署84-1,也就是勞基法84-1條,因性質特殊工作,工作時間 例假 休假另行約定,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

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輔導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,自103/1/1起,每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240小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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