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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『機關』與『機構』的定義:
1、『機關』: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,係指就法定事務,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,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 (以下簡稱組織法規) 設立,行使公權力之組織。其具有三大特徵:1、有單獨之組織法規;2、獨立之人員編制及預算;3、印信。
2、『機構』: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3款之規定,係指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,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。可知機構是設在機關之下的單位,並無機關所需之組織法規、人員編制及預算、印信等特徵,其位階大致與單位相同,只是處理的業務性質比較特殊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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