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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『機關』與『機構』的定義:

1、『機關』: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,係指就法定事務,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,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 (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,行使公權力之組織。其具有三大特徵:1、有單獨之組織法規;2、獨立之人員編制及預算;3、印信。

2、『機構』: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3款之規定,係指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,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。可知機構是設在機關之下的單位,並無機關所需之組織法規、人員編制及預算、印信等特徵,其位階大致與單位相同,只是處理的業務性質比較特殊而已。

 

來源出處:

 

https://blog.xuite.net/andwer1972/twblog/127807709-%E7%B6%B2%E5%8F%8B%E7%95%99%E8%A8%80%E5%9B%9E%E8%A6%86-60-%E3%80%8C%E6%A9%9F%E9%97%9C%E3%80%8D%E8%B7%9F%E3%80%8C%E6%A9%9F%E6%A7%8B%E3%80%8D%E6%9C%89%E4%BB%80%E9%BA%BC%E5%B7%AE%E5%88%A5%EF%BC%9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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