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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局有解釋函。

1. 勞資爭議後經勞工局協調,雙方或任一方無意繼續合約。

也就是爭議無法達成共識,無法繼續合約。

現在仲介業常用"業務緊縮",有些謹慎的老闆會擔心影響再申請名額。就勞工局解釋令來看,只要有勞資爭議,勞工局協調沒有共識,就不可歸責於雇主。人身侵害或勞基法14條各款吧,才會歸責於雇主。

2.無違反勞動法令或契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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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r.Wu外勞仲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